河北省加强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

发布时间:2024-04-28

近日,河北省通过了《河北省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旨在规范民用建筑装饰装修行为,加强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随着近年来私自拆除承重墙导致整栋楼成为危楼的事件频发,民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问题日益凸显。国家层面尚无统一的专门规范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仅在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中作了个别概括性规定,无法满足当前装饰装修监督管理的现实需要。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汉春表示,通过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补充性和探索性功能,针对装饰装修中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行为作出规范,健全管理机制,细化厘清各方职责权利义务,有利于规范民用建筑装饰装修行为,加强装饰装修监督管理,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

规定明确了装修人是装饰装修安全的主体责任人,并建立了监管体制,明确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各级监督管理主体的职责。同时,规定了装修人和施工单位之间的责任边界,要求装修人承担装饰装修安全主体责任,而实施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则需按照约定或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规定采取了“禁止+监管”的制度模式,明确了装修过程中禁止的行为,如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使用荷载等,并对需要加强管理的装修行为,如拆改燃气设施、动用明火等,规定了监管措施和程序。对于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承重结构出现问题的建筑,规定要求进行安全性鉴定,并在未采取措施解除危险的情况下不得进行装修。

为了破解装饰装修活动的散发和隐蔽性难题,规定完善了告知登记制度。要求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送相关材料,并由其告知装修人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报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对于住宅装饰装修,规定了告知义务和登记程序,以保证装饰装修工程的有效监管,并加强装修安全要求的宣传和落实。

通过这一系列规定,河北省将加强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