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我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2023-06-12

2022年12月30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发布《关于我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对《指导意见》进行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同时对加装电梯政策措施进行了完善。为做好修订工作,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积极开展工作调研,组织厅内有关工作人员对修订稿反复研究,多次征求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意见,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修改业主参与表决和同意的比例。《民法典》将小区业主改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比例调整为“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原《指导意见》中启动加装电梯须经单元业主全体同意的规定已与上位法不一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民法典》规定,修改了启动加装电梯业主参与表决和同意比例,同时对占用小区公共设施的业主参与表决和同意比例也相应做了修改。

(二)简化优化加装电梯行政审批手续和监管。加装电梯工程一般都不大,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群众办事,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行政审批流程进行了优化简化。一是简化优化施工许可证办理。将施工许可证办理时限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并要求各地公布施工许可证办事指南及材料清单,方便业主或委托的建设单位一次性准备好所有材料;对于工程投资额在100万以下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加装电梯项目,可由业主决定不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二是优化了工程验收流程。修订前,电梯井土建工程验收需要经规划核实、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等多道程序。修订后,业主或委托的建设单位可向各地联合验收牵头部门一并提交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申请,由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和建设单位约定时间,同步进行竣工验收、联合验收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可一次性完成,程序全面优化。三是简化施工许可证的同时,不放松监管。对于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书面告知属地住建部门,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范围,由属地住建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完善其他措施。完善了加装电梯专项设计的编制内容,细化了编制流程。明确了加装电梯报批材料联合审查的办理时限,缩短了规划审批手续办理时间。由各地结合地方实际收集并公布加装电梯企业名录供业主参考,解决居民对电梯设备和加装电梯公司不熟悉、不了解的问题。

(四)对指导部门进行调整。指导部门增加了政务服务部门,负责指导加装电梯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同时,因应急管理部门不再承担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职责,删除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