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结构优质工程创建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3-06-12

为提升我省建筑工程品质和质量管理水平,切实做好省结构优质工程创建工作,2022年11月16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河北省结构优质工程创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0年7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开展创建结构优质工程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0〕362号,以下简称原《通知》),启动了河北省结构优质工程创建评价工作。创优工作开展以来,通过宣贯培训、技术指导、观摩交流等活动,引导全省广大建筑业企业增强创优意识,树立质量名牌,打造出一大批结构精品工程,增强了企业竞争实力,推动了我省建筑业健康发展。

2019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若干措施》,提出“鼓励和支持工程技术创新,开展优秀勘察设计奖、结构优质工程等评选,引导企业创建优质工程和精品工程”等更高要求。原《通知》施行以来,因缺少勘察设计质量要求、工程实体量化评价标准、省级评审程序等内容,目前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建筑工程高质量发展要求。为保证省结构优质工程安全性、可靠性和耐久性,规范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评价、评审工作程序,重新起草了本《办法》,以实现评价、评审的可量化和可操作性,营造公平公正的创优环境。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8章35条,分别为总则、工程申报、质量管理、工程评价、工程评审、否决条件与表彰奖励、工作纪律、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规定了各级主管部门的职责,明确了省结构优质工程的创建原则和相关要求。

第二章,工程申报。明确了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可按单体、标段或组团项目灵活申报的方式以及申报工程建筑规模、投资规模、结构形式。规定了申报要件、受理部门、资料审核、列入计划的程序。

第三章,质量管理。一是明确了建设单位提前谋划、做好组织保障;二是规定了施工、监理单位创建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留存影像资料的要求;三是要求属地主管机构施工过程抽查不少于3次,市级层级监督抽查不少于1次,省级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申报总数量5%;四是明确了主体工程验收合格后向市级主管机构申请评价的程序。

第四章,工程评价。一是规定了市级主管机构3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的时限;二是明确了评价内容、程序、方式、抽查数量、评分标准;三是规定了向省创评办推荐报送的3项要件。

第五章,工程评审。一是规定了工程评审由省创评办组织开展评审及评审专家选取原则;二是规定了评审会议的程序,对获得4/5及以上表决票,提名为河北省结构优质工程;三是规定了公示、公告要求;四是规定了对投诉、举报的处理。

第六章,否决条件与表彰奖励。一是规定了6种不得评为省结构优质工程情形;二是规定了对获得省结构优质工程称号的单位、个人的奖励措施,包括颁发荣誉证书、记入良好信用记录,并鼓励给予物质奖励。

第七章,工作纪律。要求参建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各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严肃工作纪律。

第八章,附则。一是授权省创评办另行制定《评价标准》《设计导则》。二是规定雄安新区、定州市、辛集市参照设区的市行使省结构优质工程创建管理职责。三是规定《办法》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