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小区各承租户:
根据《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的,出租人可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记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截止目前,仍有部分人员未缴纳拖欠租金。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秩序,现请未按时间要求缴纳房屋租金的承租户,自本通知发布或接到短信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我中心综合业务厅办理缴纳拖欠租金相关事宜。逾期未缴纳房屋租金的,我中心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追究承租人相应责任。
特此通知。
咨询电话:0312-2061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