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2023年第十二批10起典型违法案件

发布时间: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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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12月28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2023年第十二批10起典型违法案件。2023年以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分十二批通报114起典型违法案件。


一、赵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液化气站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案

石家庄市栾城区某液化气站未对其在赵县的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7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6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赵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案

张家口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张家口市施工建设的某塔吊安装工程,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存在多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3条第一款“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规定。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29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的规定,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江苏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唐山市承建某园林景观工程,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的规定,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后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投入使用案

保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保定市开发建设的某商贸广场项目,在消防验收后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投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8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400元的行政处罚。


五、盐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案

河北某管道装备有限公司在盐山县建设的车间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3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2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5条第一款“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的规定,盐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186684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周某某作出罚款18668.4元的行政处罚。


六、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蒋某某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案

蒋某某在沧州市建设北大街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其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的规定,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武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河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武邑县施工建设的某项目,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的规定,武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新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案

新河县某液化气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未对其在新河县新兴街的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7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6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新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毁损燃气设施案

江苏某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在邯郸市百花大街与联纺路交叉口施工时,毁损燃气管道导致燃气泄漏,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6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1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查处某公司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案

河北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在衡水市武邑县施工建设的某排水管道工程发生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经复核,该公司现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4条第一款“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15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4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3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14条第二款第(一)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的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