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3-06-12

为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提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8月26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是全国首个省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自今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一、起草背景

河北省针对土地资源紧张、垃圾填埋设施即将饱和的实际,2018年以来,着力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设,生活垃圾处理从卫生填埋进入“绿色焚烧”时代,有效提升了全省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促进了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为打造我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高标准运行体系,结合当前工作需要,制定本监管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共27条,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政策依据、各级主管部门和运行企业责任、义务。省级指导监督全省工作;市级指导监督所辖县(市、区)工作,并监督管理市本级运行企业;县级监督管理本级运行企业。

第二章,监管措施。明确了各级主管部门监管措施,省级监管部门从规范监管、抽查、培训、咨询、督导方面明确了4项监管措施。市、县级设施运行监管部门从特许经营、风险防范、日常监督、考核评价、部门协作等方面明确措施予以规范。

第三章,设施运行要求。明确运行企业进场垃圾计量、运行检查、安全检查、应急处理等方面管理要求。

第四章,环境安全要求。明确了环境安全监管的主要内容,规定了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二次污染物管理、危险废物等8个方面的具体要求,以及运行企业针对环境监测、危险废物管理、在线监测监控系统使用和维护管理等环境安全监管的要求。

第五章,等级评价及复核。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CJJ/T137),要求各地对正式运行满一年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及时进行无害化等级评价。文件明确了县级自查、市级初评和省厅评价的程序要求。

第六章,附则。鉴于该《办法》为试行,根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有效期为2年,印发后结合实施情况再行修订。

三、下步工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按照《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指导监督全省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行工作,指导各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加强监督管理,强化为民服务意识,加强企业培训,确保焚烧设施平稳运营、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