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规划建设局、公共服务局、综合执法局、住房管理中心,省直和系统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形势,完善我省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8〕4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业主自愿,稳妥有序开展各项工作;方便生活、合理和谐,引导业主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统筹兼顾、保障安全,既要确保加装的电梯安全美观,也要确保加装电梯不影响既有住宅、小区的整体安全和美观。
二、申请条件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既有住宅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二)加装电梯符合城市规划并满足建筑结构、抗震、消防等相关标准;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由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拟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1.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
2.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3.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同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约定某单位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的书面协议。
4.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
(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拟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等设施的,应由设施相关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五)符合现行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相关规定。
三、资金来源
(一)业主自筹。加装电梯及使用维护费用主要由享受加装电梯服务的所有业主承担,各个业主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分摊,分摊比例由业主协商确定。业主(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使用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二)财政补贴。有条件的市、县(区)可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及有加装电梯需求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和特困救助供养、城乡低保等特殊困难家庭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三)社会投资和捐赠。
四、组织实施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幢或单元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幢或单元业主。申请人可以推荐业主代表或者自主选择其他相关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要指定专人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工作优势,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居民协调工作,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予正确引导。
(一)委托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专项设计应按整个小区或整幢住宅楼为单位进行设计,根据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第一步,编制加装电梯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研究是否能够满足规划、消防安全、建筑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是否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是否影响建筑自身及周边现有住宅日照,既有住宅供电等配套设施是否满足电梯运行需求。
第二步,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单位经编制加装电梯可行性研究报告,认为项目确实可行并经申请人认可后,可接续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应统筹考虑加装电梯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配套设施及消防安全的影响,确保加装电梯后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不受影响,必要时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聘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原有建筑进行检测鉴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按规定进行审查。
(二)联合审查,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各地行政审批局应建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绿色通道,指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受理窗口。建设单位应当持加装电梯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加装电梯协议、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等相关书面材料,到当地受理窗口办理加装电梯手续。行政审批局应于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负责召集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当场无法确认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向行政审批局反馈书面意见。
经联合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在加装电梯小区、单元范围内依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申请人与持异议的业主协商一致的,由审批部门按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原房屋建筑竣工验收时已预留了电梯井加装电梯的,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三)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依法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同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联合审查阶段已提交的相关申报材料,可不再重复提交。各地行政审批局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并公布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同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办事指南及材料清单,受理后同步实施并联审查,并于1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材料不满足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工程投资额或建筑面积在我省省定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可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书面告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范围。
(四)组织竣工验收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建设单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及工程质量负总责,委托的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监理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法定资质。土建施工、电梯安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质量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并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各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土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联合验收牵头部门一并提交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申请,由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和建设单位约定时间,同步进行竣工验收和联合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由相关部门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向属地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档案,电梯安装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办理施工告知,申请电梯监督检验。加装电梯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
(五)落实电梯使用安全责任。加装电梯申请人应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
五、政策措施
(一)明确政策。既有住宅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在不增加与电梯无关的建筑功能和建筑面积情况下,不需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增加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再补缴地价款,也不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加装电梯协议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不予按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接和履行转让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优化服务。各地应高度重视,把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加以推进和落实,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报指南,明示办理流程、申报资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点和电话等。各地可结合实际收集并公布加装电梯企业名录供业主参考。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本着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有关审批和备案工作。
(三)健全管理。为有效控制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本指导意见出台后顺利实施,各地应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宣传,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应急预案,稳妥处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社会稳定风险。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的全体业主应当遵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要求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确保电梯的使用安全。
各地根据实际,本着节约资源、确保安全、方便群众、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实施细则。
原《关于我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建房市〔2019〕2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